随着我校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我校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的合作办学项目日益增多,为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浙江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我校与国(境)内外高校的合作协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学生为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条 学生入学后按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培养方案参加教学活动,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不能申请转入其他本科专业,但可以通过统一招生考试录取至相关专业,也可以申请辅修专业的学习。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经选拔可至合作学校交流学习。其课程和学分认定按《浙江理工大学关于本科学生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取得毕业所需的学分,达到学校授予学历学位的要求,可授予我校的学历和学位证书;按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合作协议,如有相关规定,可同时授予合作学校的相关证书。但如未获得我校的毕业证书,也不授予合作学校的相关证书。
第六条 本办法未特别注明的事项,按《浙江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