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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邵俞国际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3-09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罗邵俞国际交流基金的管理,发挥基金效益,鼓励更多的学生赴国(境)外知名大学交流,推进人才培养国际化,在综合考虑捐赠人意向和学校实际情况的前提下,特制定“罗邵俞国际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为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普通全日制有籍在校生。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享受一次资助。参加交流学习项目并获对方学校或政府全额资助的学生不列入资助范围。已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委各类资助和其他出国(境)交流学习校级资助的,不得申请本项资助。

第二条 资助项目

主要资助学校统一组织的赴国(境)外知名大学交流学习的项目。

第三条 申请资格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在校期间表现突出,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

(三)学习努力,成绩优良。

第四条 资助额度

资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首期共资助20人。

第五条 申请和评审程序

申请、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两次(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具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考学校公布的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信息,结合个人实际,填写《罗邵俞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申请表》(附件1)并递交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对申请学生的资格进行初审,在《罗邵俞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

(三)国际交流合作处将申请材料汇总后,交罗邵俞国际交流基金评审小组审核,根据申请学生历年平均综合测评、学分绩点、专业年级排名等情况,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人数。

(四)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相关学生即可获得学校资助资格。

(五)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根据所获资助资格情况,申报相应的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

(六)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应在毕业前完成项目,逾期未参加相应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资格。

(七)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须在完成交流学习项目后的1个月内(节假日除外),凭签证(签注)证明、国(境)外邀请函或录取通知书、往返国际旅费票据以及研学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申请领取资助金,逾期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若有家庭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况,可事先以暂借款的方式借用一半或全额的资助金。

第六条 评审机构

罗邵俞国际交流基金评审小组由罗邵俞国际交流基金捐赠人及其委托人、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为牵头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罗邵俞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申请表

  罗邵俞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申领表.rar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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