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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上级部门

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工资发放的指导意见

作者:   时间:2015-10-08   点击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中央有关单位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充分发挥市场在引智工作中的基础作用,现就加强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工资的发放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工资系指其本人个人税前月平均收入,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工资指导线系指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为外国专家发放工资的参考标准。各省区市外国专家局可以根据本地区财政收支情况和社会消费水平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工资指导线。各地公立学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社团组织等主要使用财政性经费作为工资经费来源的单位,应参照本地工资指导线执行。

三、聘用双方可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合当地外国专家聘用市场供求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任务等相关情况自行确定工资待遇标准,但不应低于当地工资指导线最低标准。

四、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所属的聘专单位的工资水平由聘专单位自主确定,经国家外专局和财政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五、各企业、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等聘专机构可以自主确定聘用工资标准。

六、国(境)外志愿者组织派遣的外国文教专家的补贴,原则上与聘专单位协商确定。

七、国家和地方重点引进的国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际人才市场的薪金标准支付。

八、本意见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外专办发2000年14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和原外专办发2010年45号《关于公布< 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的通知》同时废止。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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