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学生的招生与培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依法维护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我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
第四条 学校由港澳台办公室统筹全校港澳台学生的管理,负责港澳台学生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对外联络和出入境管理,并协调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做好招生、培养、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港澳台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分工参照内地学生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招生
第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根据办学实际,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或比例,并将招生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联系教育部设立的高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办公室,组织落实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相关工作,并及时公开学校招生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七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可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者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或者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同等高校入学标准;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第八条 已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插入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学校考核合格,报浙江省教育厅批准备案后,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
在办学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学校适量招收港澳台进修生、交换生和旁听生。
第三章 培养
第九条 港澳台学生的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与校内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
第十条 根据学生层次不同,对港澳台学生教学工作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管理。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前提下,应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教学工作,必要时可为港澳台学生适应学业安排课业辅导。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十一条 港澳台学生的入学教育纳入学校新生入学教育统一安排,以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十二条 港澳台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开展,但应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特点和需求。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除国家为港澳台学生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外,港澳台学生享受与校内大陆学生同等的奖学金申请资格。学校欢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设立面向港澳台学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本校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规划部署,统筹实施。相关部门应逐步完善港澳台学生校内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人员队伍的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可配置港澳台学生辅导员岗位。
港澳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按时为港澳台学生注册学籍,统一管理学籍。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应参照校内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十八条 学校参照校内大陆学生相关政策批准成立、指导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社团,并为其活动提供便利。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学生组织、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校内其他学生交流融合。
第十九条 学校参照校内大陆学生的相关政策,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必要生活服务。在学校住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为港澳台学生提供条件更好的住宿环境。港澳台学生与校内大陆学生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应当一致。港澳台学生应遵守学校公寓管理规定,确因个人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审批和居住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与校内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自愿参加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学院要做好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完善就业信息渠道建设,为其提供就业便利。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和学院应加强与港澳台校友的联系,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校友组织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港澳台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置依照《浙江理工大学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