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理工教〔2009〕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我校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00)第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简章》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21号令)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学生是指持港澳台通行证或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港澳台居民或外国公民(以下简称留学生)。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弹性修业年限,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6年(专升本为2-4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留学生应按录取通知书或学校所规定的时间至留学生处和所在学院办理新生报到和老生开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陈述充分理由,向我校留学生处和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者,准予注册;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学校有关缴纳学费的规定缴清学费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未缴清学费者不予注册。注册后的留学生由留学生处通报教务处和注册专业所在学院。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任课教师应有留学生的出勤记录,并报留学生所在学院备案。
第八条 留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应当办理请假手续。留学生请假由所在学院批准,并通报留学生处。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学院销假。请假的有关材料应留存备查。
第九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学院应将留学生旷课情况及时通报留学生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劝其退学。
第十条 留学生按中国的节假日以及学校的规定放假,不按照留学生所在国的节假日放假。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留学生可申请免修《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军事理论》、《形势政策》和《军训》,经济学以外的其他专业可以免修《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英语的学生可免修大学英语。《中国概况》、《汉语》作为本科生的必修课。
第十二条 留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不予评定成绩。
1.无故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2.全学期缺交该课作业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3.未单独开设实验的课程,实验考核不及格的。
任课教师在期末考核前对留学生的考核资格进行审核,将取消课程期末考核资格的留学生名单由开课学院签署意见后,在考核前一份报留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一份报教务处备案。根据留学生的学习情况,任课教师对留学生的考核可单独进行。
第十三条 留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确因生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书面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批准缓考的留学生应按时参加补考。缓考成绩以实得分数记载。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旷考论处,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的学期成绩以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特殊课程经批准后可按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载。
百分制、五级制、两级制对应关系为:
百分制 | 五级制 | 二级制 |
90-100 | 优秀 | 合格 |
80-89 | 良好 |
70-79 | 中等 |
60-69 | 及格 |
0-59 | 不及格 | 不合格 |
成绩在60分或及格及以上或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留学生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应重修。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
第十六条 留学生考核作弊,成绩按零分计。
第六章 转专业
第十七条 留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确需转专业,须在每学期的结束前二周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陈述其转专业的充分理由,所在学院在征得留学生处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八条 留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1.因健康原因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九条 留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在校学习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能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服兵役的留学生可休学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留学生复学时需提供指定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留学生处和学校卫生所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2.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5.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提出,留学生处、教务处会签,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留学生,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学分达到该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虽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取得学分未达到该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留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符合《关于普通高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1)17号文)和《浙江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理工办[2006]11号文)的毕业生,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教务处、留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