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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作者:   时间:2014-03-17   点击数:

浙理工外[201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健全我校外国文教专家、留学生、短期来访的外籍人士(以下简称“外籍人士”)在校期间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外籍人士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在浙工作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理工大学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外籍人士在校期间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类别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与我校外籍人士有关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

1.自然灾害类事件:指由于各类自然灾害造成我校外籍人士受困、伤亡、失踪等事件。

2.刑事类突发事件:指涉及我校外籍人士的恐怖袭击、爆炸、放火、投毒、抢劫、盗窃、流氓滋事等事件。

3.治安类突发事件:指与我校外籍人士有关的各类影响校园或社会安全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如非法集会、非法传教、游行、示威、请愿、集体罢课、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

4.意外伤亡类突发事件:指火灾、交通事故等各类安全事故造成的外籍人士伤亡事件。

5.卫生类突发事件:指我校外籍人士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传染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外籍人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6.精神疾患类突发事件:指我校外籍人士因精神问题或不明原因引发的抑郁、狂躁、出走、失踪、非正常死亡等突发事件。

7.重大国际类突发事件:指我校不同国家间的外籍人士或外籍人士与中国公民间发生的矛盾或冲突所引发或可能引发双边或多边问题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力保安全,最大程度地保障我校外籍人士及其亲属、朋友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逐级报告原则。即按所在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上级主管部门逐级报告。

3.统一领导原则。即事件处理须服从学校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

4.协作处理原则。即由所在学院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处)、保卫处、学生处(学工部)、研究生部(研工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作处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浙江理工大学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外事工作和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员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处),学生处(学工部),研究生部(研工部),教务处,保卫处,总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涉事学院外事工作分管领导组成。

(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浙江省以及学校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单位关于应急工作的要求。

2.建立和完善我校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我校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指导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我校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负责学校外籍人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突发事件处理的指挥和处理后的调查、分析、总结等工作。

4.突发事件重大时,在第一时间向学校主要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七条 信息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

凡发生涉外突发事件,均按照逐级报告的原则,由事发单位、有关部门上报校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领导小组意见向省教育厅、省外国专家局、市公安局、省外办等有关部门报告。对突发事件中外籍人士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和隐瞒不报。

涉外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是指从发现事件后的1小时内上报;续报是指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的过程中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指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涉外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电话、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工作内容以及经验教训等情况。

第八条 应急处理分类预案

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部门及人员为外籍人士所在学院(以下简称“所在学院”)领导以及工作人员、外事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以及工作人员、分管校领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安排相关成员、工作人员立即到达突发事件现场,采取相关控制措施;事件重大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到达现场指挥。

(一)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基本预案

1.应由总务处、保卫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及时、全面了解受灾情况,迅速疏散人员,积极组织抗灾自救,并将受灾人员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同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如有人员受伤,应视伤情迅速送校医院或校外医疗机构治疗抢救。

2.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将有关受灾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如有人员重伤、死亡或失踪,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处)应及时与其亲属取得联系,必要时应在征得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告其国驻华使领馆,说明情况,并协调相关学院、职能部门做好后续接待、安抚以及有关善后工作。

3.灾后为相关师生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援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二)刑事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基本预案

1.所在学院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准确了解事发时间、地点、涉事人员、现场状况、报案人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并立刻报警,同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情况。

2.到场的工作人员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抢救伤员、收集相关证据等。

3.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随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汇报案发及处理进展情况。遇外籍人士严重受伤或者死亡时,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处)应及时与其亲属取得联系,必要时应在征得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告其国驻华使领馆,说明情况,并协调相关学院、职能部门做好后续接待、安抚以及有关善后工作。

(三)治安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基本预案

1.接报单位应了解事发时间地点、涉事人员、现场状况、报案人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当即派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并通知保卫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处)等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同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情况。情况严重时要报警。

2.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立刻赶赴事发现场,防止出现人身伤害和事态扩大;对于群体性事件要找出组织者,做耐心的解释与说服工作;积极劝阻涉事的外籍人士立即停止非法活动并配合公安及学校有关部门的调查。如有人员受伤,应视伤情迅速送校医院或校外医疗机构治疗抢救。

3.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随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汇报案发及处理进展情况。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处)应及时与其亲属取得联系,必要时应在征得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告其国驻华使领馆,说明情况,并协调相关学院、职能部门做好后续接待、安抚以及有关善后工作。

(四)意外死伤亡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基本预案

1.如遇火灾事故,保卫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处)等相关部门立刻派人赶赴现场,迅速疏散人员,稳定受灾师生情绪,保卫处组织校内消防力量实施扑救,并同时向学校相关领导汇报情况;情况严重时,立即报119火警;如有人员受伤,视伤情迅速送校医院或校外医疗机构治疗抢救。

2.如遇交通意外等安全事故,外籍师生应立即报警。必要时,所在学院、保卫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应迅速派人赶赴现场,积极协助公安部门救护伤员、保护现场及调查取证工作,并同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情况。

3.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随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汇报案发及处理进展情况。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处)应及时与其亲属取得联系,必要时应在征得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告其国驻华使领馆,说明情况,并协调相关学院、职能部门做好后续接待、安抚以及有关善后工作。

4.为相关师生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援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五)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基本预案

1.如遇外籍人士病情急重,应立即送校外医疗机构抢救治疗。总务处(校医院)应迅速了解病情,并负责与校外医疗机构的沟通、协调,为病人获取合适的医疗设施和治疗方案提供建议;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处)应及时与其亲属取得联系,必要时应积极协助其亲属办理来华手续,并做好亲属来校后的接待工作;所在学院应安排好病人亲属抵达前的陪护工作。如出现疫情,总务处(校医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处)等部门应及时向外籍人士说明情况,安定情绪,宣传卫生防疫知识,并在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外籍人士生活及教学区域的消毒防疫,必要时为其提供医疗卫生器械及药品;一旦外籍人士感染甲、乙类传染性疾病,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早诊治,必要时可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避免疾病传染。

2.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随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汇报事件发生和处理进展情况。遇外籍人士死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处)应及时与其亲属取得联系,必要时应在征得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告其国驻华使领馆,说明情况,并协调相关学院、职能部门做好后续接待、安抚以及有关善后工作。

3.协助相关师生办理保险理赔。

(六)精神疾患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基本预案。

1.所在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处)要清楚了解事发地点、涉事人员、现场状况、报案人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当即派工作人员赶赴现场,防止出现人身伤害。

2.立刻着手了解发病外籍人士精神异常的原因,劝其接受心理咨询或者专业医生、医院的治疗;对于情况严重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处)要及时通报其家人,建议其家人接其回国治疗。

3.如外籍人士须住院治疗,则按照医院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如不须入院治疗,所在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处)要保持对其日常情况的密切关注,必要时安排好陪护工作,直至其住院、康复或回国。

4.如遇外籍人士非正常死亡事件,应立即报案,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5.如遇外籍人士失踪或出走,所在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寻找,并深入当事人的同事(同学)、朋友了解情况,调查失踪或出走原因,找出可能的落脚点和出走路线。超过24小时未找到当事人,应立即报警。

6.为相关师生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援助。

(七)重大国际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基本预案。

1.若发现异动情况,相关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处)、学生处、研究生部、保卫处等要迅速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清楚了解事发地点、涉事人员、现场状况,防止出现人身伤害,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如出现中外双方师生的对立,特别是涉及两国外交关系时,尽快采取控制措施,所在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处)负责稳定外籍人士情绪,学生处、研究生部和中方师生所属学院负责加强对中方人员的管理,避免双方情绪失控,必要时应隔离双方师生。

2.找出组织者或师生代表进行座谈。针对事发原因开展解释、劝说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3.如形成聚众抗议或群体冲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随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汇报事件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外籍人士死亡的善后处置

(一)办理死亡证明

1.如为正常死亡,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医院或急救中心出具“医学死亡证明”,然后凭“医学死亡证明”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死亡证”。

2.如为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鉴定书”。

3.“外国人死亡证”或“死亡鉴定书”由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负责办理,学校积极协助。

(二)处置遗体

1.根据死者家属或死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书面签字意愿,协助联系当地殡仪馆进行尸体火化或将尸体运回死者国内。

2.如需办理遗体外运,应由死者家属办理相关手续;如死者家属因故不能到场的,须委托其亲友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遗体外运手续,按照殡仪馆要求提供所需各种文书,如死者护照、死亡证明、承办人委托书等;学校积极协助。

3.在遗体火化或运送死者回国前,根据具体情况可为死者举行简单的追悼仪式。如果家属要求举行宗教仪式,可到宗教场所举行。

4.清点死者遗物应有死者家属或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和我方人员在场。如家属或者使(领)馆官员不能到场,可请公证处人员到场,并由公证员将上述人员不能到场的事实和原因注明。遗物清点须列出清单,清点人均应签字。移交遗物要开出移交书,一式二份,注明移交时间、地点、在场人、物品件数、种类和特征等。如死者有遗嘱,应将遗嘱拍照或复制,原件交死者家属或其国驻华使领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学校各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医疗卫生以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制度保障

落实责任,健全制度。相关部门和学院必须重视外籍人士在校期间的政治、安全、健康等方面问题并负起责任,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开发区境外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准确掌握外籍人士各方面的信息,如外籍人士在本国的联系人、联络方式等,以便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提供当事人信息,联系当事人相关责任和监护人。

第十二条 人员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素质,提高政治敏感性,增强责任感。学校应加强安全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及时通报各类典型案例,并适时开展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应急保障

为保证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有效开展工作,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做好周密的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处)、各学院应协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理资料库,收集应急处理可能用到的各种资料与设备,如外籍人士名单以及基础信息,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联系电话,各上级相关单位电话,周边医院、派出所、驻华使领馆等的联系方式,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等硬件设备。同时学校要有相应的资金和物资储备,如:救助装备、交通工具、医药、安置场所等。

第五章 责任与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于出色完成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在防止涉外突发事件的发生或者在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成绩、针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并且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不按规定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的有关责任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并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国家和浙江省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等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学校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第十七条 港澳台侨生及港澳台来访人员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2013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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