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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3-03-28   点击数:

为了加强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明确校内各个管理主体的职权,理顺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中的各种关系,提高外国文教专家的聘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原则与条件

(一)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主要目的是学习国外的语言文字,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加强我校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学校的国际化办学程度。

(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总体原则是“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按需聘请、注重实效”。

(三)外国文教专家包括长期外国文教专家(在校工作时间一学期以上)和短期外国文教专家(在校工作时间少于一学期)两大类。

(四)受聘来校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须具有合格的学历、学位、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学术素养和科研水平。一般来说,语言类外国文教专家须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学士或学士以上学位;专业类外国文教专家(部分特殊专业除外)原则上需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

二、长期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

(一)每年年底前后,各学院(部)根据本学院教学、科研的需要,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基本原则,将下一年度的聘请计划填入《浙江理工大学长、短期外国或港澳台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申报表》(附表1)并送交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二)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各学院(部)年度聘请长期外国文教专家申请表汇总后,会同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部、科技处等相关部门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三)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确定全校年度长期外国文教专家聘用计划,并由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下达年度聘用计划,同时抄送教务处、研究生部、科技处等相关部门。

(四)根据年度聘用计划,由各学院(部)物色合适人选,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也可向各学院(部)推荐人选。

(五)本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由学院(部)对应聘人选进行求职材料审核、面试或电话考核后,由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各相关学院(部)共同商定拟聘用人员。

(六)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上报聘用请示。各相关学院(部)需协助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收集、提供拟聘用人员的相关材料。

(七)在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来校工作的拟新聘用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前,由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其准备或申请来华工作签证(Z字头签证)所需的材料,含工作许可证、签证通知表、邀请信等。在新聘外专抵校后3天内,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代表学校与其签订正式合同,并为其办理临时户口、外国文教专家证和在华居留许可等相关证件。续约外专在其上一任合同到期前,由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其签订下一任正式合同,并为其申办相关证件的延期手续。

三、长期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

外国文教专家的涉外管理和日常生活管理等由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各相关学院(部)、部门协助;教学和科研管理由外国文教专家所在的学院(部)具体负责,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生活和工作条件的保障、安全保卫工作等由学校相应管理部门负责,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调、配合。

(一)日常管理

1.迎送工作:接送车辆由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安排,迎送人员安排由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相关学院(部)事先商定。

2.住宿安排:由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聘用合同及时安排、落实外国文教专家入住学校外专宿地。各相关学院(部)与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共同帮助外国文教专家尽快熟悉生活与工作环境。

3.证件(卡)办理:长期外国文教专家到校后,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向其介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外事管理制度。如果外国文教专家在来华前未获得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书,须在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组织下前往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聘用,体检不合格者,由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通知其离校。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可为外国文教专家申请图书证、就餐卡等相关校内证件,校内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4.聘用监督: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监督、指导各学院(部)的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工作,并协调校内相关教学管理、后勤保障等部门,保障外国文教专家正常的工作与生活条件。各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学院(部)配合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做好相应工作。

5.兼职工作管理: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学院(部)、部门及个人不得安排外国文教专家从事校内、外其它劳务工作。确实因外国文教专家所在学院(部)或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需外国文教专家承担合同规定外的其它工作的,须事先征得外国文教专家本人同意,并经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后方可安排。

6.奖惩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外国文教专家,学校可授予其相关荣誉称号,对特别优秀者可推荐参加浙江省外国专家“西湖友谊奖”的评选;对违反聘用合同的外国文教专家,按所签的聘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处理,直至解聘。

(二)教学、科研管理

1.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科研工作由所在学院(部)负责管理。各相关学院应充分利用外国文教专家这一资源,为本院教学、科研的改革与发展服务。

2.外国文教专家到岗后,所在学院(部)应向其介绍我校教师管理和教学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并明确相关要求;及时告知其任教班级、任教课程、任教课时、上课时间与地点等情况,并提供相应教材或对其自选教材进行审核;同时应为其安排一名中方合作教师,配合其在校顺利开展工作,及时向所在学院(部)、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反映相关情况。

3.各学院(部)应科学、合理地安排外国文教专家教学、科研任务,确保其工作量足额。承担教学工作的语言类外专一般每周的教学工作量为16课时,专业类外专每周教学工作量可降,但应不少于12课时。承担科研工作的外专工作量由所在学院(部)和学校相关部门在聘请前根据个体情况共同商议确定。

4.相关学院(部)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将其聘用的外专任课课表(含实践教学)交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一份。各学院(部)在实际操作中如有必要对其任课安排进行调整或补充,需事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校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意后方可执行。外专课表是学校给其核发工资的依据。

5.为使外国文教专家能顺利开展工作,各相关学院(部)应为其提供包括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在内的必要条件。

6.各学院(部)全面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质量监控,加强对其工作的指导,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其指出,督促其在日后教学中加以改进,并及时与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等相关部门沟通。

7.外国文教专家的考勤工作按照聘用合同约定进行。外国文教专家因事或因病不能工作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部)提交书面请假条,经学院(部)同意后报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外国文教专家无故缺课,各学院(部)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及时报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8.在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结束前1-3个月内,根据其综合表现,由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所在学院(部)商议是否续约,续约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对于不续聘的外专,所在学院(部)应协助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做好其离校的各项工作。

9.相关学院(部)须保存反映外国文教专家在校工作期间的相关重要文字和图片资料。

(三)相关待遇

1.国际旅费:学校为长期外国文教专家提供中国与其本国居住地之间的国际机票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的聘用合同的约定条款执行。

2.保险:在新聘用外国文教专家抵校后的一周内,或续约外专上一份保险到期前,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按上级有关单位的要求为其购买综合医疗保险(含门急诊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及人身意外保险等),费用由学校承担。

3.工资待遇:外国文教专家在圆满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的前提下,由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合同约定,按月给其发放工资(特殊约定的除外)。若外国文教专家承担的教学工作量超过合同规定的标准工作量时,由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发放超课时补贴;若没有完成学校布置的教学工作量,则按合同约定扣发当月工资。经外国文教专家本人及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意,由所在学院(部)自行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的报酬,由学院(部)自筹。

4.食宿待遇:学校在本校外专宿地内向外国文教专家免费提供住宿,并承担其水费、本地电话费、网络费以及每月300度的电费。外国文教专家在我校工作期间的伙食费自理。原则上学校不同意外国文教专家在校外租住,不给予校外住宿补贴。

5.其他相关费用: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外国文教专家申请来校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申请费、体检费以及相关证件的办理费用等原则上由外国文教专家自理。

四、短期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

学校对短期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采用计划管理与临时申请相结合的方法。

(一)计划管理

1.每年年底前后,各学院(部)在上报下一年度长期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的同时,须将下一年度短期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计划一并送交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2.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总各学院(部)下一年度短期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计划,并经学校分管领导审定后,下达年度聘请计划给相关学院(部)。各相关学院(部)应根据年度聘请计划积极做好聘请工作。

(二)临时申请

各学院(部)若需聘请计划外短期外国文教专家来校讲学、访问等,可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申请,经学校和上级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邀请。其中,人文社科类专家的讲学活动等须经校党委宣传部会签意见。

五、短期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

(一)不需学校提供短期外国文教专家申办来华签证所需材料的,相关学院(部)在邀请其来校讲学、访问前1个月,须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递交浙江理工大学邀请国(境)外人士短期来校申报表》(附表2)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便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指导、落实相关接待工作。若需学校协助办理短期外国文教专家相关来华手续的,相关学院(部)需至少提前2个月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递交《浙江理工大学邀请国(境)外人士短期来校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二)学院(部)在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下负责短期外国文教专家的接待与业务活动,相应费用原则上由学院(部)自筹。如确因学院(部)经费特别紧张需申请学校外事经费予以部分资助的,须在《浙江理工大学邀请国(境)外人士短期来校申报表》上写明,经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外事工作分管校领导同意。短期外国文教专家的住宿由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相关学院(部)按照学校批准的意见安排。

(三)申请学校外事经费资助的学院(部)在提出申请时须附详细短期外国文教专家来访日程安排及接待方案,并在其离校后两周内与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结清相关费用。

(四)短期外国文教专家其他方面的管理,参照第三条“长期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办法执行。

六、附则

(一)在长、短期外国文教专家来校工作期间,各学院(部)、部门应遵守外事纪律。

(二)港澳台文教专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如有与政府相关规定相冲突的,则按政府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
一、长、短期外国或港澳台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申报表.docx

二、浙江理工大学邀请国(境)外人士短期来校申报表.docx

版权所有:2013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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